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71號聲請人 張芸銨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預納預納郵務送達費5,1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0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0×51×10=5,1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且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自108年11月份迄今之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袋或
薪資明細單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各類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陳報聲請人有無於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
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清算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如係依上開標準計算聲請清算前2年及聲請清算後迄今必要支出數額,請註明之。聲請人陳報之必要支出如非以上開標準計算,應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例如:聲請人之衣服、教育、交通(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車,應提出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費用、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金轉帳證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㈣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 張邑寬 、 張恩寧 )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暨明細,前開資料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最新資料。
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
五、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解約可領取之金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