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50號上訴人 陳博宥 ( 陳伯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靜芳 ( 周華嚮 )因105年度婚字第50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