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九四三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陳可薇法官許月馨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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