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六五六四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壹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六行關於「……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而釋放,」及第九行、第十一行至十三行關於「……安非他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世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