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益昌選任辯護人林根億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黃益昌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益昌因傷害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黃益昌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4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