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6號原告 陳麗韻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銘華 即百蝠企業行、 葉順裕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