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超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揚營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3,303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