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23號原告 陳俊列 被告何森(原名 何碩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翁儀齡法官張耀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