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649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