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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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專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00019號原告甲○○被告 旭振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錦輝◎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號│爭點│上訴人(原被告│被上訴人(被原│支持本造主張之││││)之主張及出處│告)之主張及出│證據方法或法律│││││處│見解及出處│├─────┼─────┼───────┼───────┼───────┤│││││││1│││││├─────┼─────┼───────┼───────┼───────┤│││││││2│││││└─────┴─────┴───────┴───────┴───────┘┌───────────────────────────────────┐│下、前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點附表│└───────────────────────────────────┘◎不爭點附表(所謂不爭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