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因尚有再處理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定事項之必要,爰再開準備程序,並依同法第279條第1項之規定,由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彭凱璐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