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09號聲請人甲○○即唐 黃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唐黃惠美 遺失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0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0ND0000000│1│1000│││1││││││├─┼───────────────┼──────────────┼──┼────┼───┤│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0NX0000000│1│316│││2││││││├─┼───────────────┼──────────────┼──┼────┼───┤│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1│185│││3││││││├─┼───────────────┼──────────────┼──┼────┼───┤│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1│141│││4││││││├─┼───────────────┼──────────────┼──┼────┼───┤│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1│356│││5││││││└─┴───────────────┴──────────────┴──┴────┴───┘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