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2號
原 告 0000甲0000.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訴訟代理人 丁○○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叁拾陸萬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願於民國99年9月29日下午2時前乙次給付原
告。
二、被告屆時給付後,原告願原諒被告之刑事責任,不再追究。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