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佳水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19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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