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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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國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再審原告 楊晉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111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廖子涵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