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00000000
            gi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4年度易字第2339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95年度附民字第25號),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規定,在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最
高法院26年渝附字第214號及29年附字第62號判例意旨參照
)。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同法第504
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又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合法與否﹖則應依刑事訴訟予以判斷,不
因其是否移送民事庭,而有所差異,亦不得於移送民事庭後
,將關於獨立民事訴訟追加他訴之法規,溯及於附帶民事訴
訟提起之時,而予適用。再者,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
事訴訟,若其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第502條第1項關於訴之不合法之規
定情形時,但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即屬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仍應
依該條項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臺上字第
633號及44年臺抗字第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竊盜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判令被告賠償原告
  新臺幣(下同)50萬元,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規定,將其附帶之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民事庭。
三、但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審結認:被告
竊取 陳律寬 所有放置於南投縣○○鎮○○路○○○號住處3樓臥
房抽屜包包內之現金20餘萬元,並由陳律寬提出告訴(見本
院94年度易字第2339號刑事判決犯罪事實一、二),並以被
告竊取20餘萬元之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因而判處被告
有期徒刑4月,有本院刑事庭94年度易字第2339號刑事判決
書一份在卷可稽。綜上,本件被告所竊取者,乃「陳律寬」
之金錢,則因被告竊盜行為而受有損害者,應係被害人「陳
律寬」,原告個人之私權,並未因被告所涉之竊盜罪行而致
生損害,則原告即非因被告所被訴之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至
明,其於被告竊盜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自非適法。
四、依首開說明,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顯難
認為合法,不應准許,應予裁定駁回。
五、又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尚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
題。
六、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