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391號
上 訴 人丙○○
            巷四一號
     乙○○
     丁○○
以上上訴人與甲○○等因94年營簡字第391號確定戒指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243,12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