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391號
上 訴 人丙○○
巷四一號
乙○○
丁○○
以上上訴人與甲○○等因94年營簡字第391號確定戒指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243,12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