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33號聲請人 陳建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廖志崇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本票金額為何?
二、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三、請提出相對人廖志崇(Z000000000)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