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 李春生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慧慈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577,5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8,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