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號聲請人德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立民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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