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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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裁判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人 張章龍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111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查,本件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