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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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9號上訴人即原告安逸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楷荃 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千儀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萬0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