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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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韋廷 被告 劉宜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9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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