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佳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4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佳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隆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144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佳隆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宣告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乙紙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部分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其餘部分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各罪判決有其他宣告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均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7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10月28日│105年01月13日│105年0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924號等│第12924號等│第8349號等││││││├───┬────┼──────────┼──────────┼──────────┤││││││││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3667號│105年度簡字第3667號│105年度簡字第12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6月24日│105年06月24日│105年06月3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3667號│105年度簡字第3667號│105年度簡字第1276號││判決││││││├────┼──────────┼──────────┼──────────┤││判決│105年07月26日│105年07月26日│105年0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1月23日│105年02月06日│104年11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349號等│第8349號等│第1650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276號│105年度簡字第1276號│105年度易字第4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6月30日│105年06月30日│105年07月29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276號│105年度簡字第1276號│105年度易字第454號││判決││││││├────┼──────────┼──────────┼──────────┤││判決│105年07月26日│105年07月26日│105年08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9月.│││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2月19日│105年02月12日│105年01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15532號│第9595號│偵字第63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4198號│105年度簡字第4142號│105年度易字第10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7月21日│105年08月19日│105年08月3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4198號│105年度簡字第4142號│105年度易字第1006號││判決││││││├────┼──────────┼──────────┼──────────┤││判決│105年09月06日│105年09月24日│105年10月0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02月23日│105年02月24日│105年0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少連│新北地檢105年度少連│新北地檢105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63號│偵字第63號│偵字第63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06號│105年度易字第1006號│105年度易字第10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8月31日│105年08月31日│105年08月3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06號│105年度易字第1006號│105年度易字第1006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04日│105年10月04日│105年10月0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0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67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5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04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519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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