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何忠銘 債務人 屈許美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屈許美貞於民國93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4年11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20計收,並立有約定書可稽。
(二)本行於95.9.1起終止現金卡業務,本行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如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貸款年限轉換為84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2月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約定書影本可證,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