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廖茂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茂陽 等六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501、502建號建物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7,917,43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核上開供擔保物之價額僅依原告所有之上開617地號土地計算即為17,963,0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已高於債權額,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917,4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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