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1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篤信
廖繼科上列被告等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
29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蔡篤信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廖繼科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蔡篤信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分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7日、96年10月29日,以96年度中簡字第2526號、96年度中簡字第294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
3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3月17日以96年度易字第534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與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04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第一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4月14日以97年度訴字第62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5月12日以97年度中簡字第84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與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04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下稱第二案)。上開第一、二案件經接續執行後,於98年10月1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甫於99年1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蔡篤信明知其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向 何俊 錟(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判處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25年確定)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 他命,竟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本院審理99年度訴字第3355、3566號何 俊錟 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以證人身分應訊作證時,明知具結作證之證人義務有據實陳述,不得為匿、飾、增、刪之虛偽陳述,並由審判長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罪責,而供前具結,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對於 何俊錟 賣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如附表一所示偽證內容,企圖誤導該刑事案件審理之正確結果。幸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勾稽全般事證而不採蔡篤信上開偽證,仍對何俊錟論罪科刑,經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167號判決駁回何俊錟上訴確定,而未影響判決結果之正確性。
二、廖繼科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7年12月1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廖繼科明知其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向何俊錟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竟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本院審理99年度訴字第3355、3566號何俊錟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以證人身分應訊作證時,明知具結作證之證人義務有據實陳述,不得為匿、飾、增、刪之虛偽陳述,並由審判長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罪責,而供前具結,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對於何俊錟賣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如附表二所示偽證內容,企圖誤導該刑事案件審理之正確結果。幸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勾稽全般事證而不採廖繼科上開偽證,仍對何俊錟論罪科刑,經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
167號判決駁回何俊錟上訴確定,而未影響判決結果之正確性。
三、證據:㈠被告蔡篤信於本院100年3月3日之審判筆錄及證人結文。㈡被告廖繼科於本院100年3月31日之審判筆錄及證人結文。㈢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55、3566號刑事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91、1392號刑事判決列印本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刑事判決列印本各1份。㈣被告蔡篤信及廖繼科與何俊錟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㈤被告蔡篤信及廖繼科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蔡篤信及廖繼科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蔡篤信及廖繼科願受科刑範圍各為有期徒刑4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8條、第172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附表一:被告蔡篤信購入毒品情形及偽證內容┌──┬─────┬──────────┬─────┬────────┬───────────────────────────┐│編號│購入毒品│購入毒品情形│購得毒品及│偽證時間地點│偽證內容│││時間地點││對價│││├──┼─────┼──────────┼─────┼────────┼───────────────────────────┤│1│99年6月9日│被告蔡篤信以其所使用│第二級毒品│100年3月3日10時│「(問:這些起訴內容是你跟何俊錟的部分,99年6月9日23│││14時35分後│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甲基安非他│本院刑事第4法庭│時17分,你跟何俊錟有約在西屯路見面嗎?)有,因為我要跟│││某時│話,撥打何俊錟所持用│命1小包,││何俊錟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我拜託他載我去經過文心、五│││臺中市西屯│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所得2,000││權路口過去一點點,還沒有到豐樂公園,找「南屯」交易,他│││路附近│話,雙方約定購買第二│元││下車交易,我在車上等他。(問:你何時把錢給何俊錟或是何││││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俊錟跟你代墊的?)我上車之後就把錢給何俊錟,他再載我一││││宜,並約定於前揭時、│││起去。(問:何俊錟在跟「南屯」交易的時候,你有無看到?││││地進行交易,由何俊錟│││)有,因為「南屯」的車停在何俊錟的車前面。(問:這次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們合資多少錢?)各2,000元。(問:何俊錟從「南屯」車上││││非他命予被告蔡篤信,│││回來之後,你們怎麼做?)何俊錟分給我1公克的安非他命,││││並收取被告蔡篤信當場│││因為我是跟何俊錟合資,何俊錟拿回來的甲基安非他命是1包││││所交付之新臺幣(下同│││,然後何俊錟拿來車上的時候,把1包倒成2包,另外的空的││││)2,000元價金而完成│││夾鏈袋,是何俊錟跟「南屯」兄討的,拿到甲基安非他命之後││││交易。│││,何俊錟開車載我回到西屯路,我坐在副駕駛座,當天何俊錟│││││││開LEXUS計程車,我們就一起回到約見面的地方,我就騎機車│││││││回家,我回家之後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那確實是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本院99年度訴第3355號卷㈠第181頁)。│├──┼─────┼──────────┼─────┼────────┼───────────────────────────┤│2│99年6月18│被告蔡篤信以其所使用│第二級毒品│100年3月3日10時│「(問:99年6月18日23時47分,你們約在臺中市○○路附近│││日23時47分│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甲基安非他│本院刑事第4法庭│,做什麼事情?)我拜託何俊錟來載我去拿甲基安非他命,合│││後某時│話,撥打何俊錟所持用│命1小包,││資購買,我們各出2,000元,何俊錟開前述計程車載我去南屯│││臺中市 至善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所得2,000││附近朝馬過去一點點找「南屯」兄,我上車之後就拿2,000元│││路附近│話,雙方約定購買第二│元││給何俊錟,何俊錟到了跟「南屯」約定的地點之後,「南屯」││││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的車就停在何俊錟的車前面,何俊錟下車到「南屯」的車交易││││宜,並約定於前揭時、│││,我有看到,後來何俊錟回到車上之後,他拿了1包甲基安非││││地進行交易,由何俊錟│││他命回來,他倒了一半甲基安非他命給我,他載我回至善路我││││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租屋處附近讓我下車」等語(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55號卷㈠第││││非他命予被告蔡篤信,│││181頁背面)。││││並收取被告蔡篤信當場│││││││所交付之2,000元價金│││││││而完成交易。││││├──┼─────┼──────────┼─────┼────────┼───────────────────────────┤│3│99年6月25│被告蔡篤信以其所使用│第二級毒品│100年3月3日10時│「(問:99年6月25日你們約在北基加油站見面,是什麼事情│││日18時49分│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甲基安非他│本院刑事第4法庭│?)情況都跟前述情形一樣,我拜託何俊錟開他前述計程車載│││後某時│話,撥打何俊錟所持用│命1小包,││我去找「南屯」兄,我上車之後就拿2,000元給何俊錟,何俊│││臺中市西屯│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所得2,000││錟載我到西屯路往東海的路邊,再往中科的西屯路上,何俊錟│││路上之北基│話,雙方約定購買第二│元││到了跟「南屯」約定的地點之後,「南屯」的車就停在何俊錟│││加油站附近│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的車前面,何俊錟下車到「南屯」的車交易,我有看到,後來││││宜,並約定於前揭時、│││何俊錟回到車上之後,他拿了1包甲基安非他命回來,他倒了││││地進行交易,由何俊錟│││一半甲基安非他命給我,他載我回北基加油站附近,讓我騎機││││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車回去」等語(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55號卷㈠第181頁背面)││││非他命予被告蔡篤信,│││。││││並收取被告蔡篤信當場│││││││所交付之2,000元價金│││││││而完成交易。││││├──┼─────┼──────────┼─────┼────────┼───────────────────────────┤│4│99年6月30│被告蔡篤信以其所使用│第二級毒品│100年3月3日10時│「(問:99年6月30日1時27分左右,你跟何俊錟約在至善路│││日2時45分│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甲基安非他│本院刑事第4法庭│見面,情形如何?)我拜託何俊錟來至善路租屋處附近載我,│││後某時│話,撥打何俊錟所持用│命1小包,││我上車之後,我拜託何俊錟去跟他朋友「南屯」去拿甲基安非│││臺中市至善│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所得2,000││他命,合資購買,我們各出2,000元,何俊錟開前述計程車載│││路附近│話,雙方約定購買第二│元││我去西屯路往中科方向路邊找「南屯」兄,我上車之後就拿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000元給何俊錟,何俊錟到了跟「南屯」約定的地點之後,「││││宜,並約定於前揭時、│││南屯」的車就停在何俊錟的車前面,何俊錟下車到「南屯」的││││地進行交易,由何俊錟│││車交易,我有看到,後來何俊錟回到車上之後,他拿了1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基安非他命回來,他倒了一半甲基安非他命給我,他載我回至││││非他命予被告蔡篤信,│││善路我租屋處附近讓我下車,這次我還是坐在副駕駛座」等語││││並收取被告蔡篤信當場│││(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55號卷㈠第182頁)。││││所交付之2,000元價金│││││││而完成交易。││││├──┼─────┼──────────┼─────┼────────┼───────────────────────────┤│5│99年7月10│何俊錟以其所持用之09│第二級毒品│100年3月3日10時│「(問:99年7月10日14時多,你跟何俊錟約在至善路附近見│││日4時16分│00000000號手機撥打被│甲基安非他│本院刑事第4法庭│面,情形如何?)我拜託何俊錟來至善路租屋處附近載我,我│││後某時│告蔡篤信所使用之0981│命1小包,││上車之後,我拜託何俊錟去跟他朋友「南屯」去拿甲基安非他│││臺中市至善│694189號行動電話,雙│所得3,500││命,合資購買,這次我出3,500元,何俊錟這次有出錢,但是│││路附近│方約定購買第二級毒品│元││出的比我少,何俊錟開前述計程車載我去西屯路往中科方向路││││甲基安非他命事宜,並│││邊找「南屯」兄,我上車之後就拿3,500元給何俊錟,何俊錟││││約定於前揭時、地進行│││到了跟「南屯」約定的地點之後,「南屯」的車就停在何俊錟││││交易,由何俊錟販賣第│││的車前面,何俊錟下車到「南屯」的車交易,我有看到,後來││││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何俊錟回到車上之後,他拿了1包甲基安非他命回來,他倒了││││1包予被告蔡篤信,並│││三分之二的甲基安非他命給我,他載我回至善路我租屋處附近││││收取被告蔡篤信當場所│││」等語(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55號卷㈠第182頁)。││││交付之3,500元價金而│││││││完成交易。││││├──┼─────┼──────────┼─────┼────────┼───────────────────────────┤│6│99年7月13│被告蔡篤信以其所使用│第一、二級│100年3月3日10時│「(問:99年7月13日14時43分左右,你跟何俊錟約在逢甲路│││日15時許│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毒品海洛因│本院刑事第4法庭│麥當勞附近,情形如何?)這次,我先打電話問何俊錟人在哪│││臺中市逢甲│話,撥打何俊錟所持用│、甲基安非││裡,有沒有空,我說要去找他,我們聯絡的電話就是起訴書附│││路麥當勞附│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他命各1小││表所記載的電話號碼,何俊錟說他在麥當勞附近,我就先騎機│││近│話,雙方約定購買第一│包,各得1,││車到麥當勞附近去找他,見面之後,我拜託何俊錟去跟他朋友││││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000元,總││「南屯」去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這次我一樣出2,││││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計2,000元││000元,其中1,000元是要跟何俊錟合資買甲基安非他命,另││││,並約定於前揭時、地│││外1,000元是要和何俊錟合資購買海洛因,這次何俊錟甲基安││││,由何俊錟販賣第一、│││非他命及海洛因出資都比我多,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何俊錟出││││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3,000元,海洛因部分,何俊錟應該有出1,000元,何俊錟開││││安非他命各1包予被告│││前述計程車載我去西屯路往中科方向路邊找「南屯」兄,我上││││蔡篤信,並收取被告蔡│││車之後就拿2,000元給何俊錟,這次我是坐在後座,何俊錟到││││篤信當場所交付之各1,│││了跟「南屯」約定的西屯路與中科的路邊地點之後,「南屯」││││000元之價金,總計2,│││的車就停在何俊錟的車前面,何俊錟下車到「南屯」的車交易││││000元而完成交易。│││,我有看到,後來何俊錟回到車上之後,他拿了1包甲基安非│││││││他命及1包海洛因回來,這次甲基安非他命他倒給我大約四分│││││││之一,海洛因部分,我在何俊錟車上,何俊錟有把海洛因摻入│││││││香煙中,我們合抽1根摻入海洛因的香煙,我們是一邊開車回│││││││來一邊抽,剩下的海洛因,何俊錟摻入香煙之後,又倒了一半│││││││放在夾鏈袋中給我,當時我身上有2包,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海洛因」等語(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55號卷㈠第182頁背│││││││面)。│└──┴─────┴──────────┴─────┴────────┴───────────────────────────┘附表二:被告廖繼科購入毒品情形及偽證內容┌──┬─────┬──────────┬─────┬────────┬───────────────────────────┐│編號│購入毒品│購入毒品情形│購得毒品及│偽證時地│偽證內容│││時間地點││對價│││├──┼─────┼──────────┼─────┼────────┼───────────────────────────┤│1│99年5月31│被告廖繼科以其持用之│第二級毒品│100年3月31日10時│「(問:99年5月31日20時30分左右,你和何俊錟約在臺中市│││日20時18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甲基安非他│本院刑事第4法庭○○○區○○○街頂好超市前做什麼事情?)我問他能不能幫我│││後某時│,撥打何俊錟所持用之│命1小包,││找藥頭拿毒品,當天是我先打電話給何俊錟,我們是晚上8點│││臺中市龍井│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得1,000││多約出來在藝術街的頂好超市見面,我先到頂好超市,我是騎○○○區○○街附│,雙方約定購買第二級│元││機車過去的,何俊錟怎麼過去的,我沒有注意。見面之後我們│││近│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兩人站在頂好超市門口角落,我問他能不能幫我找到藥頭,幫││││,並約定於前揭時、地│││我拿甲基安非他命,何俊錟說要幫我問看看,何俊錟當場打電││││進行交易,由何俊錟販│││話,但我不知道他打電話給誰,何俊錟在電話中怎麼問,我沒││││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有注意聽。後來何俊錟說如果有的話,他會打電話給我,我就││││他命予被告廖繼科,並│││先騎機車回家,何俊錟應該是走路離開。我家住在新興路57之││││收取被告廖繼科當場所│││2號,我家跟何俊錟家隔了1條中港路,在龍井夜市那裡。當││││交付之1,000元價金而│││時我沒有拿錢給何俊錟,何俊錟說他如果有聯絡到,我再拿錢││││完成交易。│││過去,他再去拿。我回去之後,大約1小時,何俊錟再跟我聯│││││││絡,我去何俊錟家,何俊錟家住在頂好超市附近約50公尺左右│││││││,我跟何俊錟在他家外面跟何俊錟會合,何俊錟開 凌志 的計程│││││││車載我去玉門路找藥頭,當時我坐在副駕駛座,大約開了10分│││││││鐘左右,我們到了玉門路跟西屯路附近等藥頭,過了約半小時│││││││,藥頭怎麼過來的,我沒有注意到,但我有看到藥頭,藥頭大│││││││約是45歲左右的成年人,穿牛仔長褲,上衣應該是深色的T恤│││││││,鞋子我沒有注意,這次好像是何俊錟上藥頭的車子,何俊錟│││││││問我要拿多少錢的毒品,應該是拿1,000元,那次是何俊錟先│││││││幫我墊1,000元,藥頭的車是停在何俊錟的車的後方,何俊錟│││││││應該是坐在藥頭的車子後座,他們在車上做什麼,我沒有注意│││││││,隔了大約3分鐘左右,何俊錟就下藥頭的車回到他的車上,│││││││何俊錟拿1包甲基安非他命,拿出空袋子,何俊錟當場倒甲基│││││││安非他命給我,但我不確定是不是一半,當時何俊錟沒有拿磅│││││││秤秤,我也沒有問何俊錟他要買多少錢」等語(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55號卷㈡第16頁背面至17頁)。│├──┼─────┼──────────┼─────┼────────┼───────────────────────────┤│2│99年6月2日│被告廖繼科以其所使用│第一級毒品│100年3月31日10時│「(問:99年6月2日20時15分許,依據通聯顯示,你跟何俊│││20時15分後│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海洛因1小│本院刑事第4法庭│錟有互相用前述行動電話通聯,你們那天後來約在玉門路跟西│││某時│話,撥打何俊錟所持用│包,所得1,││屯路口,你們作何事?)我問他能不能幫我找藥頭拿毒品,當│││臺中市玉門│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000元││天是我打電話給何俊錟,我們是晚上8點多約出來在玉門路跟│││路與西屯路│話,雙方約定購買第一│││西屯路口見面,我先到,我是開朋友的喜美轎車過去的,何俊│││附近│級毒品海洛因事宜,並│││錟開凌志的黃色計程車過來,我們在台中牛排館對面的角落等││││約定於前揭時、地進行│││何俊錟,何俊錟到了之後,我就下車上何俊錟的車的後座上,││││交易,由何俊錟販賣第│││我問他能不能幫我找到藥頭,幫我拿1,000元的海洛因,當時││││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被告│││我身上有錢,何俊錟說要幫我問看看,何俊錟當場在車上打電││││廖繼科,並收取被告廖│││話,但我不知道他打話給誰,何俊錟問對方說要找他方便嗎,││││繼科當場所交付之1,00│││對方說方便,何俊錟就問我要一起過去,還是我在這裡等他,││││0元價金而完成交易。│││因為我是開朋友的車,所以我就留在那裡等何俊錟,我就把1│││││││張1,000元拿給何俊錟,何俊錟沒有說他要去哪裡,他只有說│││││││他10幾分鐘就會回來,我下車之後,何俊錟就把車往市區方向│││││││開走了,開到我看不到的地方,我回到我車上等,之後過了約│││││││20幾分鐘,何俊錟就回來,我有先打電話給何俊錟,問他在哪│││││││裡,他說他快回來了,何俊錟回來之後,他把車停在我車子的│││││││前面,我下車去找何俊錟,那次我坐在何俊錟所駕駛計程車的│││││││後座,何俊錟拿出1海洛因,拿出空袋子,何俊錟說他拿3,00│││││││0元的海洛因,我當場倒三分之一海洛因給我自己,當時沒有│││││││拿磅秤秤,他還跟我抱怨說我倒太多,我就說下次換我倒少一│││││││點,拿到海洛因之後,因為我車上還有朋友「 阿棋 」在,我就│││││││回到車上,我跟「阿棋」一起用針筒施用,施用的結果,確實│││││││是海洛因」等語(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55號卷㈡第17頁至背面│││││││)。│├──┼─────┼──────────┼─────┼────────┼───────────────────────────┤│3│99年6月26│被告廖繼科以其所使用│第一級毒品│100年3月31日10時│「(問:99年6月26日晚上,你和何俊錟有用前述的行動電話│││日20、21時│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海洛因1小│本院刑事第4法庭│互相通聯,後來約在西屯路與玉門路口,那次的情形如何?)│││許│話,撥打何俊錟所持用│包,重約0.││我問他能不能幫我找藥頭拿毒品,當天是我打電話給何俊錟,│││臺中市西屯│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3公克,所││我們是晚上8點左右約出來在玉門路跟西屯路口見面,我先到○○○區○○路與│話,雙方約定購買第一│得1,000元││,我是開車過去的,何俊錟是開銀色的CEFIRO車過來,我在台│││玉門路交岔│級毒品海洛因事宜,並│││中牛排館對面的角落等何俊錟,何俊錟到了之後,我就下車上│││路口附近│約定於前揭時、地進行│││何俊錟的車的副駕駛座上,我問他能不能幫我找到藥頭,幫我││││交易,由何俊錟販賣第│││拿1,000元的海洛因,當時我沒有錢,我請何俊錟先幫我出,││││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被告│││何俊錟說要幫我問看看,何俊錟當場在車上打電話,但我不知││││廖繼科,並收取被告廖│││道他打電話給誰,何俊錟問對方說要找他方便嗎,對方說方便││││繼科當場所交付之1,00│││,何俊錟叫我開我的車跟在他後面,跟他一起過去,何俊錟開││││0元價金而完成交易。│││車往逢甲方向開,我跟車在他後面,大約開了半個小時,到西│││││││屯路跟河南路口附近的1棟大樓,何俊錟是開進河南路左轉第│││││││1個巷子停下來,何俊錟在車上等,我停在何俊錟的車後面,│││││││我也在我的車上等,後來1個大約45歲左右的男子下來,上何│││││││俊錟的車,和我在99年6月2日看到的男子,應該不是同1個│││││││人,因為他們體型不同,99年6月26日這個男子比較瘦,比較│││││││矮一點,何俊錟當時沒有下車,這個男子就上何俊錟的車的後│││││││座,大約過了5分鐘,這個男子才離開,我沒有看到他們在車│││││││上做什麼,這個男子離開之後,何俊錟招手叫我過去,我上何│││││││俊錟的車的後座,何俊錟說他拿3,000元的海洛因,何俊錟問│││││││我是要一人一半,還是我要拿1,000元,我說看他方便,何俊│││││││錟說因為他也先欠別人,他叫我明天要給他1,500元,何俊錟│││││││就拿出1包海洛因,我自己拿出空袋子,何俊錟當場倒一半海│││││││洛因給我,當時沒有拿磅秤秤,這次何俊錟有沒有倒少一點給│││││││我,我沒有注意,我拿到海洛因之後,我就回到車上,之後,│││││││何俊錟跟我一起離開,何俊錟跟我都是往大肚山的方向離開,│││││││但何俊錟有西屯路,我走中港路,回去之後,我有施用一部分│││││││,施用的結果,確實是海洛因,剩下的部分,後來警方搜索的│││││││時候,被搜索到了」等語(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55號卷㈡第17│││││││頁背面至18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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