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74號聲請人 林亮瑩 聲請人 林廷峻 上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丁惠娟 被繼承人 林炳男 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查本件被繼承人林炳男其住所地為嘉義縣六腳鄉○○村○○00號之1,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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