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52號原告 陳怡蕾 兼訴訟代理人 汪曦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業以104年度補字第1052號裁定命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伍萬元部分,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而本件原告復請求被告應以下跪方式公開道歉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叁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本件起訴狀未附原告陳怡蕾委任原告汪曦恩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併請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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