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9號原告 游福陽
張淑華 吳秀玲 羅慧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 律師
林倩伶 被告新光大道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賴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並有部分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未於訴狀載明,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未載明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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