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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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交上訴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訴字第617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俊 亦選任辯護人 王裕鈞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俊亦關於過失傷害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侯俊亦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被告所犯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判處罪刑,被告就判決之全部,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中過失傷害罪部分,依前開說明,即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