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180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蘇意萍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逾消費及預借餘額合計139,161元部分,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欠繳明細清單,其中發生日93/12/22/,台幣1元部分,請求自93年12月1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
三、債務人蘇意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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