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花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花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肯華 被告 林庭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花易字第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庭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林肯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陸怡璇法官吳志強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