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256號債權人 鄭安妘 債務人景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賢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伍萬伍仟元,及其中貳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零柒萬柒仟伍佰元,及其中壹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