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港智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港智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港智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盛弘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7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盛弘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盛弘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分別為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而享有商標權之商標,且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附表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詎洪盛弘自民國108年8月中旬前某日起,以每件約新臺幣(下同)200元不等之價格,陸續自中國大陸淘寶網購入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商品後,明知該等商品之商標圖樣,均係未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商標商品,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自108年8月中旬起至同年9月4日上午10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雲林縣○○鎮○○路○○○○號前之北港早市場內擺攤,以每件200至300元不等之價格,公開陳列並販售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供不特定之人選購,迄本案查獲為止,總計獲利約7,000餘元。嗣經警於108年9月4日上午10時40分許執行掃蕩仿冒勤務時,在上址攤位前,扣得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商品(洪盛弘於警詢時另交付6,000元扣案),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108年
9月4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㈡查獲現場照片4張及扣案物品照片28張。
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UnderArmour」商標註冊資料、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
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adidas」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
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PUMA」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
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Nike」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各1份。
㈦扣案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商品。
㈧被告洪盛弘坦承前述犯行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
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本案被告自108年8月中旬起至108年9月4日上午10時40分許為警搜索查獲時止,在前述北港早市場內販賣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商品之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決定,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為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89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商標法第97條所定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立法者並未預定該犯罪本質上,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不符前述集合犯之要件,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為係成立集合犯之一罪,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數商標權人之法益,而
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㈣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
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而被告為謀求私利,缺罰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在北港早市場內擺攤販售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高達605件,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及品質遭受質疑,進而侵害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連帶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且業與告訴人德商 阿迪 達斯 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 德商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分別達成和解,並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完畢,此有本院109年度港智簡附民字第1號和解筆錄2份、上開告訴人之代理人所出具刑事陳報㈡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至70頁),堪認被告已設法彌補其行為造成前揭告訴人之損害;再綜合考量被告迄未與其餘被害人美商 昂德 亞摩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達成和解,亦未賠償該等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本案擺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未達2月等情;兼衡被告自陳為高中肄業、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第七類輕度障礙)及中低收入戶證明、目前打零工維生、前已離婚、家中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賴其扶養之智識程度、工作經濟狀況及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6頁之詢問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本院卷第19至25、6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末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而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且承前所述,被告業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及彪馬公司達成和解,並已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因而獲得該等告訴人之諒解(見本院卷第65頁)。本院審酌被告固曾誤蹈法網,然經本案之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尚毋庸以刑之執行達到教化其反社會行為之目的,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關於沒收:㈠就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部分: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皆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㈡就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固於偵查中自承本案犯罪所得約7,000餘元等語(見警卷第8頁;偵卷第27頁),惟被告業於109年12月31日賠償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合計12萬元,顯逾上開犯罪所得,自此以觀,被告實質上已無法保有該侵害商標權之犯罪所得,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不法所得之立法目的,故認若依公訴意旨所請就犯罪所得7,000元(含被告提出予警扣押之6,000元)再予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2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百慶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品牌│商標權人│仿冒商標│數量│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備註│││││商品│││││├──┼───┼────┼────┼──┼──────┼───────┼───────┤│1│Under│美商昂德│衣服(照│50件│第00000000號│111年3月15日│◎鑑定報告書:│││Armour│亞摩公司│片在警卷│├──────┼───────┤警卷第19頁即│││││第55、57││第00000000號│111年3月15日│偵卷第41頁│││││頁;偵卷│├──────┼───────┤◎商標索引:警│││││第55至59││第00000000號│114年11月30日│卷第19頁反面│││││頁)││││至第24頁│├──┼───┼────┼────┼──┼──────┼───────┤││2│Under│美商昂德│褲子(照│33件│第00000000號│111年3月15日││││Armour│亞摩公司│片在警卷│├──────┼───────┤│││││第55、57││第00000000號│111年3月15日││││││頁;偵卷│││││││││第55至59│││││││││頁)│││││├──┼───┼────┼────┼──┼──────┼───────┤││3│Under│美商昂德│襪子(照│48件│第00000000號│111年3月15日││││Armour│亞摩公司│片在警卷│├──────┼───────┤│││││第55、57││第00000000號│111年3月15日││││││頁;偵卷│├──────┼───────┤│││││第55至59││第00000000號│114年11月30日││││││頁)│││││├──┼───┼────┼────┼──┼──────┼───────┼───────┤│4│PUMA│德商彪馬│衣服(照│26件│第00000000號│109年11月15日│◎鑑定報告書:││││歐洲公開│片在警卷│├──────┼───────┤警卷第32頁即││││有限責任│第55、57││第00000000號│116年1月31日│偵卷第43頁││││公司│頁;偵卷││││◎商標索引:警│││││第61、63││││卷第29至31頁│││││頁)│││││├──┼───┼────┼────┼──┼──────┼───────┤││5│PUMA│德商彪馬│褲子(照│1件│第00000000號│109年11月15日│││││歐洲公開│片在警卷│├──────┼───────┤││││有限責任│第55、57││第00000000號│116年1月31日│││││公司│頁;偵卷│││││││││第61、63│││││││││頁)│││││├──┼───┼────┼────┼──┼──────┼───────┼───────┤│6│adidas│ 德商阿迪 │褲子(照│87件│第00000000號│117年1月31日│◎鑑定報告書:││││達斯公司│片在警卷│├──────┼───────┤警卷第43頁即│││││第55至57││第00000000號│117年1月31日│偵卷第45頁│││││頁;偵卷││││◎商標索引:警│││││第65至73││││卷第36至42頁│││││頁)│││││├──┼───┼────┼────┼──┼──────┼───────┤││7│adidas│德商阿迪│衣服(照│190│第00000000號│117年1月31日│││││達斯公司│片在警卷│件├──────┼───────┤│││││第55至57││第00000000號│117年1月31日││││││頁;偵卷│├──────┼───────┤│││││第65至73││第00000000號│111年10月31日││││││頁)│││││├──┼───┼────┼────┼──┼──────┼───────┤││8│adidas│德商阿迪│襪子(照│9件│第00000000號│117年1月31日│││││達斯公司│片在警卷│├──────┼───────┤│││││第55至57││第00000000號│117年1月31日││││││頁;偵卷│├──────┼───────┤│││││第65至73││第00000000號│111年10月31日││││││頁)│││││├──┼───┼────┼────┼──┼──────┼───────┤││9│adidas│德商阿迪│帽子(照│12件│第00000000號│117年1月31日│││││達斯公司│片在警卷│├──────┼───────┤│││││第55至57││第00000000號│117年1月31日││││││頁;偵卷│││││││││第65至73│││││││││頁)│││││├──┼───┼────┼────┼──┼──────┼───────┤│││adidas│德商阿迪│背包(照│1件│第00000000號│117年1月31日│││││達斯公司│片在警卷│├──────┼───────┤│││││第55至57││第00000000號│111年10月31││││││頁;偵卷│││日││││││第65至73│││││││││頁)│││││├──┼───┼────┼────┼──┼──────┼───────┼───────┤││Nike│荷蘭商耐│衣服(照│95件│第00000000號│118年10月31日│◎鑑定書:警卷││││克創新有│片在警卷│├──────┼───────┤第45頁││││限合夥公│第56至57││第00000000號│115年4月15日│◎商標索引:警││││司│頁;偵卷││││卷第46至49頁│││││第75至81│││││││││頁)│││││├──┼───┼────┼────┼──┼──────┼───────┤│││Nike│荷蘭商耐│褲子(照│24件│第00000000號│115年4月15日│││││克創新有│片在警卷││││││││限合夥公│第56至57││││││││司│頁;偵卷│││││││││第75至81│││││││││頁)│││││├──┼───┼────┼────┼──┼──────┼───────┤│││Nike│荷蘭商耐│襪子(照│27件│第00000000號│115年4月15日│││││克創新有│片在警卷││││││││限合夥公│第56至57││││││││司│頁;偵卷│││││││││第75至81│││││││││頁)│││││├──┼───┼────┼────┼──┼──────┼───────┤│││Nike│荷蘭商耐│外套(照│2件│第00000000號│115年4月15日│││││克創新有│片在警卷││││││││限合夥公│第56至57││││││││司│頁;偵卷│││││││││第75至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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