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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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23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彭信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信睿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之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罹患新冠肺炎後,並無遇生命、身體等之緊急危難,竟未能遵守規定,擅自離開隔離處所,造成他人有受傳染之風險,衍生社會不安及恐慌,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王淳平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
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