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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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80號聲請人東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韋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靖淳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小順豐事業有限公司 曾泳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112年7月15日232,200元HC0000000002 林鳳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112年6月30日113,400元Y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