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86號聲請人 郝宏達郝家進 之繼承人代理人 郝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靖淳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ND0000000普通股44000002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普通股1240003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普通股1494004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普通股1764005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X0000000普通股123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