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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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86號聲請人 郝宏達 即 郝家進 之繼承人代理人 郝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靖淳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ND0000000普通股44000002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普通股1240003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普通股1494004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普通股1764005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X0000000普通股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