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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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寶翔風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翔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童淑芬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6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岳怡企業有限公司 吳佩娟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12年2月28日91,403元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