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85號聲請人 王桂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靖淳本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8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堇智 109年5月1日未記載280,000元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