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13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憶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淺深誠 間因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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