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699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婉婷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111年11月4日前補正,且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依上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