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均輝 訴訟代理人 凃銘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曾惠君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沛侯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