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1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當舖業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110號抗告人即原告 曹竣凱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被抗告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間違反當鋪業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所明定。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不服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法官顏珮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昱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