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34號原告 林建漢 被告 涂羽彤
涂凱威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涂蕙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8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原告應釋明其是於何年月日知悉被告涂羽彤(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非其所生之婚生子女。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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