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054號

原告 劉連金

訴訟代理人 楊仲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阿文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姓名、年籍請勿遮隱),系爭房屋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提出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

二、另提出被告就系爭房屋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之相關證據資料。

三、上開所提補正書狀及後附資料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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