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39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林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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