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7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70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內政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台南市政府代表人丙○○市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九四0之六、九四0之七、九四0之八地號等三筆土地(重測合併為長溪段二0六地號土地),經台南市政府報經台灣省政府以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七七府地四字第一五二0二五號函核准徵收,因本件徵收案件,台南市政府為需用土地人,且負責執行徵收程序,其對本件執行情形,較為明瞭,本院認其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上開法律規定,命台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