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原告 鍾劭杰 被告 鍾明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第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分割遺產之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應由遺產繼承人全體為兩造當事人,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再按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有提出被繼承人 鍾文通 之繼承系統表並列明其全體繼承人,惟起訴狀僅列該等繼承人中之一人鍾明淦為被告,並未將全體繼承人均列為被告,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15日內命補正被繼承人鍾文通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此裁定已於同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原告雖於同年3月24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亦未提出全體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本,致當事人適格有所欠缺。又原告陳報狀所列之遺產標的核與所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之遺產明細不符,其中關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門牌號碼新竹縣○○鎮○○里00鄰00號建物並未列於其陳報狀之遺產標的內,且未提出系爭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致無從認定系爭建物是否已辦畢繼承登記。再陳報狀上遺產標的中關於新埔農會及中華郵政新埔郵局之存款金額,其後均註明被告鍾明淦已領,則該部分是否仍列入分割遺產之標的抑或係本於其他法律關係為主張亦有未明。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此亦經本院於上開裁定命其補正,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從而,本件欠缺上開起訴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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