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873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啟智教養院、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提出債務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啟智教養院之最新登記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為甲○○之證明文件,並確認該教養院之正確名稱,如聲請狀所載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2.陳明債務人甲○○就支票(票號:AC0000000、AC0000000、AC0000000)之金額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出上開3紙支票原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坤揚